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大厅。 受理时间:星期一星期四上午8:30-11:50,下午14:30-17:50;星期五上午8:30-11:50,星期五下午窗口工作人员回部门衔接工作,不对外办公,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受理业务。
2.网络受理 暂不接受。
3.信函受理 暂不接受。
4.传真受理 暂不接受。
二、受理
1.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形式要件齐全的应当收件,并发送《收件通知单》。
2.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件当日应当将电子报盘上传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并联对申请报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进行审核。
3.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4.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1.同意受理的报件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同步并联会审,会审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
1.批准同意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领证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自然资源局,并抄送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不予批准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抄送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送达
1.批准同意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电子政务大厅领取相关证件。
2.不予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
六、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自然资源部上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