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市级有关部门,各产业园区:
《广汉市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条 为规范广汉市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砂石的行为,保护有限的砂石资源,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德阳市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 砂石资源是一种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是指河道砂石资源和非河道砂石资源。
(一)河道砂石资源是指在河道、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砂石资源。
(二)非河道砂石资源是指河道砂石范围以外的地表及地下的砂石资源。
第四条 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是指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开采与经营进行全面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五条 各乡镇、市级有关部门、各产业园区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以及本行业内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乡镇、市级相关部门、各产业园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全市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市纪委监委机关 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情况,对因履职不力,造成重大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市法院 负责依法严惩非法采砂、暴力抗法等犯罪行为。
市检察院 负责对非法采砂、暴力抗法等犯罪案件依法快捕快诉。
市委宣传部 统筹市广播电视台,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专项工作情况;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统一曝光违法违规案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负责统筹网络舆论监督及舆情研判工作。
市委目标办 负责对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落实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将监督、检查、巡查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市公安局 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建立河道、旱地和山区矿产砂石资源监督管理执法协作机制,打击非法开采、收购、生产、运输、销售砂石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司法局 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砂石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对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编制出台《广汉市矿产砂石资源开采规划》,依法编制砂石资源采矿权设置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建立矿产砂石资源巡查监管制度;监督、指导矿产砂石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其职责权限范围的矿产砂石资源开采违法行为;负责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核实建设项目宗地范围内开挖涉及砂石资源储量。
广汉生态环境局 负责砂石开采、生产环节涉及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砂石开采、生产活动中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市住建局 负责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对进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砂石原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一并审查《政府投资、社会投资项目地下砂石接管协议》的签订情况;负责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标高及拐点坐标。
市综合执法局 负责本辖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砂石运输的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工作,对砂石运输车辆道路扬尘污染行为依法查处。
市交通局 负责砂石运输方案的审批;协调交通项目建设砂石用料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砂石运输车辆。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审核涉农项目业主开挖设计方案。
市经信科技局 负责组织供电企业对非法运营的砂石企业(经营户)实施断电、限电。
市水利局 负责指导编制《广汉市河道疏浚方案》,组织对《广汉市河道疏浚方案》及年度计划进行技术审查;按河道分级管理对河道疏浚进行上报及相关行政审批;建立河道采砂管理巡查监管制度;监督、指导河道砂石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其职责权限范围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市税务局 负责各项税收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检查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税收征管。
市应急局 负责依法行使辖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涉及砂石资源开采、加工和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涉及砂石开采生产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发布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市国资金融局 负责制定对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挖取的地下、地表及涉河工程产生的和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砂石资源的接收处置程序;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挖取的地下、地表砂石资源的相关成本;负责指导、监督市弘源公司按程序依法接收、处置上述砂石资源。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经营秩序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砂石资源市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 负责对砂石资源专项整治及规范经营管理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各乡镇、德阳高新区西区、广汉工业集中发展区 负责本辖区内的砂石资源专项整治工作,做好辖区砂石资源规范经营管理的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巡查职责;负责属地项目的监管工作。
市弘源公司 按照“六统一”要求,全力推进全市砂石资源规范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处置建设项目宗地范围内开挖涉及砂石资源;完成砂石经营管理国资公司组建;建立砂石开采、生产、销售和运输市级监控平台;加快砂石加工厂的建设,力争2019年底形成砂石生产能力。
第七条 国资公司负责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开采、统一定价、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统筹推进砂石资源集约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统一规划:砂石资源的开采与经营坚持“先规划、后利用”,由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规划。
(二)统一投资:砂石开采运营坚持统一投资。
(三)统一开采:按照砂石资源规划、方案和年度计划要求,按程序统一组织实施。
(四)统一定价:根据市场规律调节制定统一定价。涉及政府项目、民生工程建设保障的砂石售价报市政府确定。
(五)统一经营:砂石料的销售、运输坚持统一组织实施,优先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和民生工程。
(六)统一管理:砂石开采运营管理坚持统一管理。涉砂监管由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市可利用河道砂石资源限定为:按照《广汉市河道疏浚方案》和年度计划要求实施的河道疏浚工程产生的砂石资源。
第九条 《广汉河道疏浚方案》和年度计划应结合全市河道现状和当年水情、工情、汛期、航道变迁、砂石资源分布与补给的实际情况,市水利局指导编制,报市政府审批,由市国资公司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河道疏浚工程实施中产生的富余砂石资源由市国资公司依法接管处置。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负责河道疏浚工程的现场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本市可利用非河道砂石资源限定为:
(一)合法矿山开采制砂;
(二)已取得土地合法用地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资格的公司(企业)施工产生的砂石资源。
第十三条 《广汉市矿产砂石资源开采规划》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和城市发展规划指导下,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
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广汉市矿产砂石资源开采规划》,结合所在行政区域砂石资源现状和储量,编制《砂石资源采矿权设置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已取得土地合法用地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资格的公司(企业)施工产生的砂石资源属于国有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公开出让的用地项目,砂石储量报告与土地出让公告一并对外公示,宗地受让方与市国资公司依法签订相关协议。
(二)政府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设业主、中标施工单位与市国资公司依法签订相关协议。
(三)对于已供地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由市国资公司、主管部门与宗地受让方或项目建设业主、中标单位依法签订相关协议。
建设项目地下开采的砂石除按照协议约定运往指定储存地点外,一律不得运送出宗地红线范围。
市国资公司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砂石资源规范管理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依法查扣及罚没收缴的砂石应当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未按上述条款办理相关手续开采砂石资源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砂石资源开采、运营和管理工作。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工作推动困难或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由市纪委监委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一案双查”,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社区)、组干部凡违反规定参与采砂和砂石经营活动的;
(二)在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其本人、亲属、朋友谋取私利的;
(三)在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廉洁纪律规定,接受他人宴请、收送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及商业预付卡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因履职不到位,工作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十条 本细则实行后,已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