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六个省直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机制砂推广应用的意见》(赣自然资字〔2019〕65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文件的出台,将全面促进我省机制砂在各类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提高砂石资源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缓解全省建筑用砂的供需矛盾。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2018年以来,全省砂、石、砖供需矛盾突出,价格上涨较快,对全省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省工程建设造成了较大影响。为此,2018年8月1日20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工信委、省水利厅联合开展了全省建筑用砖用砂用石保障情况专题调研,形成了《全省建筑砖用砂用石保障情况调研报告》。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召开了提高全省用砖用砂用石保障能力协调会,要求由省发改委牵头编制全省机制砂产业发展规划;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发布机制砂生产与施工技术规程。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研究制定支持机制砂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广泛调研、深入讨论,在反复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六个省直部门制定出台了《意见》。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意见》认真学习借鉴了《工信部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和贵州、浙江、福建等省份的成功经验,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角度出发,从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角度出发,从满足各类工程建设对建筑用砂需求的角度出发,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导向、以效果为导向,按照“统筹部署、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策引导、有序推进”的总要求,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鼓励和引导机制砂的生产和应用,推动和促进全省机制砂产业向工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五个部分,第三部分别明确了《意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第四部分为主要任务,第五部分为保障措施。
《意见》提出以“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一批大中型机制砂生产基地,不断提高机制砂生产供应能力,促进砂石资源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努力实现资源开发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强调促进机制砂推广应用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市场调节、政府调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疏堵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促进机制砂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调研统计,预计全省建筑用砂年需求量在2亿吨以上,但全省河(湖)砂石供应总量约1.3-1.4亿吨/年。未来5-10年内,我省机制砂市场年需求量在6000-7000万吨左右。据此《意见》确定了机制砂产业发展的目标。即:力争到2020年,全省机制砂年生产能力达到2000万吨,在河(湖)砂严重不足的地区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到2025年,全省机制砂年生产能力达到8000万吨,基本覆盖河(湖)砂严重不足的地区,有效缓解河(湖)砂短缺形成的供需矛盾,保障建筑用砂的市场需求。
《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作为下一步开展工作的指引和支撑。
一是强化规划,科学合理布局。《意见》强调各市、县(区)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建筑用石用砂原料资源调查及机制砂项目配套采矿权设置的前期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产业聚集”的思路,综合考虑本地资源禀赋条件、环境承载力、河(湖)砂供需状况、建筑用砂市场需求与资源有效供给的辐射范围等因素,调整建筑用石料和建筑用砂矿业权设置区划,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法依规加快出让机制砂项目配套采矿权。
二是采取扶持措施,提高砂石产能。《意见》提出鼓励新建具备年生产机制砂30万吨以上能力的机制砂企业,优先扶持年生产能力100万吨、资源储量50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生产企业。允许符合机制砂质量要求的采石场或其它矿山企业利用采矿废石增加机制砂生产线,配套防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生产机制砂。支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增加机制砂生产线,走“散装水泥-机制砂石-混凝土(砂浆)”一体化规模化绿色化生产经营之路。
三是加强原料供应,保障市场需求。《意见》要求从支持新设采矿权出让、强化已设采矿权管理、鼓励采矿废石(粘土)利用、大力支持项目建设等四个方面,加大机制砂生产项目配套矿山的开发力度和原料供给。
四是坚持科学发展,实行“两个控制”。《意见》要求各市、县(区)应对砂石类矿山实行采矿权总数控制和开采规模控制,使机制砂生产企业数量及规模与城市发展规划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等相适应。严格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编制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提高砂石类矿山的整体开发利用水平。
五是加强质量监管,确保工程安全。《意见》强调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机制砂进场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机制砂混凝土生产质量以及应用机制砂预拌混凝土施工实体质量进行巡查、抽查抽测,及时公布巡查、抽查抽测情况,确保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
《意见》还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应用研究、加强执法监督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以确保全省机制砂推广应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