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砂石矿山政策性关停,曾有行业同仁这样评论:
“资源枯竭的砂石矿山巴不得被关停,留下的烂坑政府去治。强行关矿,注销了矿主权益,也注销了矿主义务。”
当前,自然保护区以及生态红线内的砂石矿山加快退出,政策性关停的案例并不少见,那么矿山被关停后留下山体由谁来修复?到底谁来负责?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出《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
自然资源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对矿山作出关闭退出决定,应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未明确的,的矿山生态修复等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关闭退出矿山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情况应向社会公告。关闭退出矿山矿业权注销后,对于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仍由原企业履行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限定责任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修复任务;对于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修复的,应纳入当地相关规划统筹解决。
在明确相关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后,作出关闭退出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及时将矿山关闭决定、关闭矿山基本情况(采矿许可证号、企业名称、生态修复义务履行责任主体)通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