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工作目标
深化持证矿山管理。打击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未按照设计方案要求开采造成破坏山体、植被及导致水土流失、生产过程噪音、粉尘污染等违法违规问题。
整治过期矿山无证开采,生态修复不到位问题。
打击无采矿许可证、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采石取土并对外销售获利、破坏生态环境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严防非法采矿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严厉惩治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势力。
三个行动
线索方面,包括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矿产资源卫片遥感解译成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相关信访件以及省、市、县相关部门掌握的涉矿问题线索。
矿种方面,包括除地热、矿泉水外的饰面石材、建筑石料(含机制砂)等矿种。
区域方面,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遗迹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农田、饮用水源地、生态林、国有林场,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及国(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主要江河两侧一重山,尤其是水源国省控断面范围等;已关闭、已废弃的老矿山、老矿区及周边。
七项整治工作
全面查处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行为,及时函告相关部门非法违法矿山(点)信息,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取缔关闭。对涉嫌犯罪或发现黑恶势力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工作人员涉嫌包庇、失职渎职的,及时报送纪委监委。发挥“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日常监管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GNSS对辖区内矿山(点)进行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各地组织对现有持证露天矿山逐一梳理,制止和查处越界开采行为,对生态破坏严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坚决予以关闭。组织对辖区进行全覆盖排查,核实为非法采矿的,立即制止,及时测量现状,依法从重查处。排查时限后发现新增非法采矿行为制止不到位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全面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行为。林业部门对持证露天矿山越界及非法违法采矿占用林地、毁坏林木情况进行核查,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督促指导矿山企业或责任主体开展林地、植被修复工作。
全面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等手续不全或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下同)措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在生产过程中易扬尘的部位安装降尘装置,其中,爆破切割场地、石料破碎设备应安装喷雾设备,砂石堆放场地应覆盖防尘网,矿山道路进出场节点应对车辆冲洗,防止运料遗撒,污染周边环境。
全面查处水土保持不到位行为。水利部门对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落实弃渣规范存放,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从事非法采矿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等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严厉打击,督促整改到位。
全面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应急部门对持证矿山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工程“三同时”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督促整改到位。
深化矿产资源领域扫黑除恶。公安机关将快查快处相关部门移送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占林毁林、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加强火工品监管,严防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提供火工品,对发现的黑恶势力予以打击。
全面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新设立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要求建设,经整治保留的矿山应在2020年底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