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砂石资源开采,有效遏制非法采砂活动,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破坏耕地、污染河道开采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秩序,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砂石资源规范清理专项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砂石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
二、在县域范围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和省工程,在项目建设范围内开采砂石自用的、在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外开采砂石资源用于项目建设的、在批准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和废石废碴的、历史露天开采类矿山修复工程及其他需整体修复的工程项目综合利用砂石的、地质灾害治理、涉农建设项目中产生的砂石,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业主项目批准手续,办理项目自用采用量手续,剩余的砂石资源,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置。
三、道路砂石运输车辆不得超限超载,交通执法部门将以路段、桥梁、车辆为主要监管对象,集中执法力量,严控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严查砂石来源的合法性。
四、依法严厉打击未经批准在河道、水库、耕地、林地、山体等处私挖盗采、侵占或者破坏砂石资源、河道水利设施、以及超出审批时限开采砂石、超越审批范围开采砂石、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砂石、非法转让开采砂石经营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建设用地开采或堆放砂石,违法进行砂石加工、洗选、预混搅拌等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相关设备、临时构建物,清理砂石堆放点,恢复植被和土地原状。逾期未拆除相关设备、临时构建物,未清理砂石堆放点,未完成恢复植被和土地原状的,将依法清理、关停,没收非法经营设施设备及砂石料,代为恢复植被和土地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和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从严处理。
七、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涉砂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一定的奖励。监督举报电话:县清理办举报电话0833—5653788,河道内违法采砂举报电话0833-5661335。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