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我厅于2020年3月25日起通过门户公开15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情况予以公开,详见附件。
附件: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单位 |
条款号 |
修改意见和建议内容 |
理由 |
是否采纳 |
理由 |
1.1 |
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砂石分会 |
之(四) |
建议修改为“各地要按照产业聚集、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发展的要求,建设一批大型建筑石料生产基地。围绕已有砂石专用码头岸线区域建设若干个集机制砂、建筑石料、搅拌站、装配式建筑等一体化的特大型生产基地。广州……” |
大部分采纳 |
1.相关表述已大部分采纳 2.矿山建设要根据资源赋存情况因地制宜。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已提出推进砂石中长距离“公转铁、公转水”,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的要求。4.在此无需细化重复表述。 |
|
1.2 |
之(七) |
建议补充以下内容:“为贯彻粤工信等十部门转发工信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且已有机制砂生产线的采石场,可以适当配置一定资源量保障机制砂供应。” |
否 |
该建议与有关改革方向和要求不一致。 |
||
2.1 |
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
之(六) |
建议适当调整河源新设建筑碎石类采石场100万立方米/年生产规模(产能)的规定。 |
河源毗邻梅州与江西的龙川、和平、连平等县,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本地建筑石料需求有限,与珠三角物流运输距离较长。短期内要求建筑碎石类达到100万立方米/年生产规模有较大难度。 |
是 |
|
2.2 |
第四之(一) |
储量核实报告属于地质勘查范畴,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有较大不同,建议储量核实报告单独编制,不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 |
1.不利于提高编写效率和审批效率;2.影响地质勘查工作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不利于为后续报告编写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3.人才结构需求不同,储量核实报告的技术人员需求主要是地质类人才,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更多需要采矿、选矿、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才;4.合并后的报告名称容易让大众产生误解。 |
是 |
||
3.1 |
个人(林晓明) |
第三之(四) |
.建议“转租费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等相关费用”也应该纳入“资产包”,费用以实际发生数(有合同约定、有交易资金记录、有合作票据的)为依据。 |
实际需要。 |
部分采纳 |
1.哪些费用应该纳入资产包评估,应该由相关评估准则及标准决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应对资产包评估结果负责,在此无需另行说明;2.原租户或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不能对评估结果达成一致意见的,采矿权可以不出让。 |
3.2 |
第三之(四) |
对于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的依据及标准,应该在条文中列明。 |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及便于操作。 |
否 |
资产评估机构已有资质要求,评估依据及标准属于法定依据,在此无需细化重复表述。 |
|
3.3 |
第三之(九) |
对该条款中采矿许可证到期但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仍有的储量,归纳了下列4种情况:⑴已挂牌出让,并缴纳了资源价款;⑵已协议出让,并缴纳了资源价款;⑶协议出让已批出,但未缴纳资源价款;⑷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资源。在延续登记中,上述情况在该条款中没有具体明确,我的理解是除了第⑶种情况外,其余⑴、⑵及⑷项都不需再缴纳额外资源价款。请在《通知》的正式发文中给予明确及回复! |
否 |
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面,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在此无需细化重复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