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自然资源局
灌阳县新圩镇平田岩门口建筑石料用
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灌自然资采告字〔2019〕3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受灌阳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灌阳县土地储备交易组织实施灌阳县新圩镇平田岩门口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名称:灌阳县新圩镇平田岩门口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二)发证机关:灌阳县自然资源局
(三)地理位置:灌阳县新圩镇平田村
(四)拟出让开采的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
(五)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六)开采标高:+410m~+354m
(七)可采资源储量:451.26万吨
(八)生产规模:45万吨/年
(九)地质工作程度:地质简测
(十)拟设采矿权方式:拾年
(十一)矿区面积及范围坐标:矿区面积为0.167km2,矿区坐标为:
拐点号 | 2000大地坐标 | |
X | Y | |
1 | 2836851.039 | 37514446.081 |
2 | 2836853.039 | 37515084.081 |
3 | 2836637.039 | 37515218.081 |
4 | 2836523.039 | 37515164.081 |
5 | 2836680.039 | 37514720.081 |
6 | 2836634.497 | 37514555.571 |
7 | 2836657.039 | 37514442.081 |
矿区面积 | 0.167km2 | |
开采标高 | +410m~+354m |
二、出让条件
(一)出让期限:本公告中的采矿权出让期限为10年(含基建期),自受让方取得采矿权许可证之日起算。
(二)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未满1年,采矿权不得转让;
(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土地复垦、使用林地手续、绿色矿山建设等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
(四)出让收益收取方式:按合同约定。
(五)增价幅度:每次10万元及其整数倍。
(六)挂牌起始价:起始价为1000万元。
三、出让方式
采用挂牌出让方式,挂牌设底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矿产品开发、矿产品加工及销售等。
(二)参照《关于印发桂林市采石场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国土资字〔2017〕52号)文件,为确保竞得人按照“三化”要求、“五化”标准完成绿色矿山标准化建设,结合挂牌起始价,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报名前提供3000万元人民币资信证明。
(三)竞买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或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不得参加竞买。
(四)竞买人同意并执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产经营、管理保护等相关约定。
五、相关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公告时间:自2019年 9月5日9:00起2019年10月 9日17:30止。
(二)挂牌时间:2019年 10月10日 10月22日上午11:00时止。
(三)报名时间:2019年 10月11日10月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时,节假日除外);报名地点:灌阳县土地储备交易;
(四)揭牌时间和地点:2019年 10月22日下午15:00时在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11号开标室;
。
(五)报名需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拍卖出让竞买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
3、银行出具的3000万的存款证明材料(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其他需要的材料(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未被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证明材料)。
六、竞买资格确认
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灌阳县土地储备交易将于2019年10月 11日10月21日17:00前核定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申请人持竞买资格确认书方能参加挂牌出让竞买活动。
七、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挂牌价仅为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括其他规费、税费等其他费用。
(二)挂牌后,竞得人在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
(三)竞得人自行妥善处理出让采矿权所涉及的土地、山场租赁、道路使用和林木、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以及与当地村民、村集体的关系等相关问题。
(四)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按照《桂林市采石场建设试点实施细则》标准完成绿色矿山标准化建设,并通过县、市两级验收,未按时完成标准化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出让方可收回采矿权,所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矿山建设投入不予补偿。
(五)采矿权投资存有不可预计的风险,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出让文件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资源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挂牌人均不承担责任。竞买人要认真考察与踏勘,详细了解拟设采矿权矿产资源开采中的有关风险及影响因素。竞买人在决定竞买前应认真了解相关情况、阅读相关资料,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并成为采矿权人,视为对出让的采矿权矿区资源储量无异议,且不得以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等为由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六)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生产、加工过程必须安装废气收集装置及除尘设备,输送带要完全封闭,减少产生的扬尘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影响。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竞得人因违反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导致矿山被关闭的,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退还。
(七)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原采矿权人如需继续开采出让范围内剩余资源储量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如无需继续开采的,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八、其他
(一)报价只接受竞买人现场书面报价,不接受其他方式如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口头等的报价;不接受申请人联合竞买。
(二)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确定竞得人;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填报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报价为有效报价;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挂牌期限届满,不低于挂牌起始价的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
在挂牌期限届满竞买人要求继续报价的,则转入现场竞价(如竞买人不到场则视为自动放弃),即通过现场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
(三)竞拍后,竞得人需当场签订确认书,如竞得人不签订确认书,则视为主动放弃竞得人资格,灌阳县自然资源局将其上报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名单作为失信联合惩戒。
(四)竞得人在签订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需按规定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灌阳县自然资源局可另行组织出让。
(五)后,竞得人必须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支付采矿权价款。
(六)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和缴纳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承担因违约而再次出让所造成的损失。
出让人:灌阳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灌阳县灌阳镇兴建路11号
联系人:先生、文女士 联系电话:0773-4210616,4211226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挂牌文件,解释权归灌阳县自然资源局。
灌阳县自然资源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