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枧头村建筑石料
用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恭自然矿挂出字〔2020〕1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由恭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枧头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一)出 让 人:恭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二)交易平台: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
(三)交易场所: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
二、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名称: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枧头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二)拟出让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
(三)地理位置:莲花镇枧头村。
(四)矿区面积及范围坐标:矿区面积为0.114平方公里,矿区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拐点编号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拐点编号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
X | Y | X | Y | ||
1 | 2739975.810 | 37484516.156 | 5 | 2739563.523 | 37485081.022 |
2 | 2740042.571 | 37484722.362 | 6 | 2739585.352 | 37484992.470 |
3 | 2739744.929 | 37484965.816 | 7 | 2739679.249 | 37484759.724 |
4 | 2739596.390 | 37485092.730 | 8 | 2739776.799 | 37484618.045 |
开采标高:+365.5米+226.00米 |
(五)资源储量:矿区累计查明石灰岩矿(333)矿石量655.70万吨,边坡压矿等设计损失量为133.16万吨,设计利用石灰岩矿(333)矿石量522.54万吨,可采储量496.41万吨。
(六)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七)开采标高:+365.5米+226米。
(八)出让矿权采矿设计生产规模为:矿石量50万吨/年。
(九)出让年限:出让年限为10年(含矿山建设期),自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三、出让方式
采用挂牌方式出让,设有保底价,以报价且不低于起始价者为竞得人。
四、出让条件及竞买人资质条件
(一)挂牌起始价:680万元。
(二)增价幅度:5万元及其整数倍。
(三)矿山建设成本费。本次出让的矿山是原有老矿山扩大矿区范围,原有矿山建设成本(191万元)具体见建设成本评估报告。竞得后竞得人与原矿业权人签订转让协议,从竞买保证金中一次性全额转付原矿业权人矿山建设成本费用并缴交转让相关税费,若竞得人是原有矿山建设的企业则不需支付矿山建设成本费用。
(四)出让收益缴纳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8号)和《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桂林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国土资字〔2018〕457号)有关要求,采矿权出让收益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竞得人必须按采石场标准化要求进行矿山建设,竞得人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采石场标准化建设.
(六)竞买人资质条件:
1.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或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不得参加竞买;
3.竞买人需缴纳竞买保证金871万元,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0年7月1日16:00时。竞得者转为采矿权出让收益和矿山建设成本费,非竞得者予以退还。竞买保证金缴存如下账号:
开户单位:恭城瑶族自治县土地储备交易管理
开户银行: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城区分理处
账 号:3317012040000305
4.此次交易不接受申请人联合竞买。
五、相关时间规定
(一)公告时间:自2020年5月21日起2020年6月17日18:00时止;
(二)报名和获取挂牌出让文件时间:2020年5月21日2020年7月1日16:00时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挂牌时间:2020年6月18日8:00时2020年7月3日10:00时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在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4楼11号开标厅进行。揭牌时间为2020年7月3日10:00时。
六、挂牌出让文件获取途径
挂牌出让文件到恭城瑶族自治县土地储备交易管理领取。
七、竞买申请与资格审查
竞买人须持以下材料到恭城瑶族自治县土地储备交易管理进行竞买申请,由恭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进行资格审查:
(一)《采矿权竞买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交存影印件并核验原件)
(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核验原件)。
八、确定竞得人规则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起始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起始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起始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
(四)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以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者为竞得人。
九、风险提示
(一)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申请人需要慎重决策,挂牌出让文件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矿石质量与开采技术条件等可能与实际有差距,申请人参与竞买,即视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风险责任。同意矿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及其他部门规划调整所造成的影响甚损失,由竞得人承担;
(二)申请人一旦竞得并成为采矿权人,视为对出让的采矿权矿区资源储量无异议,且不得以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等为由向出让人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三)竞得人在申请采矿权时,必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资源开发利用、环保、安全等条件。
十、提出异议的方式与途径
对出让的采矿权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恭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提出。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次挂牌价仅为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括其它规费、税费等其他费用;
(二)采矿权竞得人拒绝或者逾期签订出让合同、未按约定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费用或未按约定一次性全额支付矿山建设成本费用的,视为放弃已竞得的采矿权,并对违约的竞得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并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如有需要,竞买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相关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四)挂牌后,出让人、挂牌人与竞得人签订《确认书》,并将采矿权挂牌结果在自然资源部门户、桂林市自然资源局门户、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上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竞得人持《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书》并办理采矿权登记有关手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严禁开采矿产资源,否则视为无证开采;
(五)竞得人自行妥善处理出让采矿权所涉及的土地、山场租赁、道路使用和林木、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以及与当地村民、村集体的关系等相关问题;
(六)竞得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竞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
(七)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生产、加工过程必须安装废气收集装置及除尘设备,输送带要完全封闭,减少产生的扬尘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影响。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得人自负;
(八)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出让人无偿收回。原采矿权人如需继续开采出让范围内剩余资源储量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如无需继续开采的,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九)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其违约,竞得结果无效:
1.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3.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出 让 人:恭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恭城县恭城镇印山南路2号
联 系 人:蒋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773-8219826,0773-8217219
恭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