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平乐镇龙窝村鸾胆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招标出让公告
桂林公共矿出字〔202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平乐县平乐镇龙窝村鸾胆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出让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桂林公共矿出字〔2020〕3号
二、项目名称:平乐县平乐镇龙窝村鸾胆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三、项目概况
1、平乐县平乐镇龙窝村鸾胆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位于平乐县县城南190°方位直距约3.5km处,行政区划隶属平乐县平乐镇管辖。开采深度+374.3米+190.5米,矿区面积为0.184平方公里。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2000坐标)
拐点编号 | X | Y |
1 | 2722213.69 | 37462815.42 |
2 | 2722115.84 | 37462937.24 |
3 | 2722138.80 | 37463050.30 |
4 | 2722317.48 | 37463251.23 |
5 | 2722535.16 | 37463316.14 |
6 | 2722563.97 | 37463363.11 |
7 | 2722613.39 | 37463363.22 |
8 | 2722725.76 | 37463169.17 |
9 | 2722571.50 | 37463093.93 |
10 | 2722571.24 | 37462939.00 |
11 | 2722429.12 | 37462879.35 |
2、平乐县平乐镇龙窝村鸾胆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查明资源量2421.37万吨,边坡压矿等设计损失量为335.38万吨,采矿回采率95%,可采资源储量为1981.68万吨,设计生产能力198.5万吨/年,出让年限10年(含矿山建设期)。
3、矿权招标出让起始报价为人民币贰仟柒佰叁拾贰万元整(¥:27320000元),不设保底价。
4、矿山建设成本费用为人民币玖仟玖佰叁拾玖万元整(¥:99390000元)。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标。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或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及报名方式
1、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投标申请人自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23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获取招标文件。
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交:
(1)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核验原件)。
2、报名方式: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投标申请人自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23日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具备申请条件的,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将在2020年4月23日17:00前确认其投标资格。
报名时须提交:
(1)投标申请书、报名申请表(加盖公章);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核验原件)。
六、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本次投标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上午9:00时10:00时,投标人将相应文件密封提交10号开标室,逾期送达的将予以拒收。开标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上午10:00时。(北京时间,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投标文件必须在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本次招标出让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七、开标地点: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4楼10号开标室。
八、确定中标人原则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按顺序确定1名中标人;如得分相同,则该试点矿山建设企业为中标人;如其他企业得分相同且高于试点矿山建设企业的,按报价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人;若得分和报价均相同的,则按矿山开发利用总体方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
九、注意事项
1、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和政策法规变化等各种风险,投标人需慎重决策;若采矿权中标人拒绝或者逾期签订出让合同或未按约定一次性全额支付试点矿山建设成本费用的,视为放弃已中标的采矿权。
2、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如有需要,投标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在决定投标前应认真了解相关情况、阅读相关资料,充分评估投资风险,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即视同对本次出让采矿权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投标人一旦中标并成为采矿权人,视为对出让的采矿权矿区资源储量无异议,且不得以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等为由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4、矿山建设成本费。本次出让的采矿权矿山已按采石场标准化要求建设完成,并已通过市县两级验收。矿山建设成本包括:矿山办公楼、生产(加工)厂房、道路建设,电子、机械设备采购、租用、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矿区绿化投入等(具体见建设成本评估报告)。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全额支付试点矿山建设成本费用和所涉及的税费,若中标人是承担本矿山建设的企业则不需支付矿山建设成本费用。
5.中标后,中标人自行妥善处理出让采矿权所涉及的土地、山场租赁、道路使用和林木、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以及与当地村民、村集体的关系等相关问题。
6.招标后,桂林市公共交易应当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出让机关、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分别将招标结果在自然资源部门户、桂林市自然资源局门户、平乐县自然资源局门户、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上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机关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书》,如中标人非承担本矿山建设的企业,需提供支付矿山建设成本票据(需加盖承担本矿山建设企业的公章)方可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书》,并按相关规定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严禁开采矿产资源,否则视为无证开采。
7.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
8.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建设和生产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和闭坑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复绿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竞得人因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林地使用、农田保护等法律法规而导致矿山被强迫关闭的,将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不予退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
9.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两者以先到者为准),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原采矿权人如需继续开采出让范围内剩余资源储量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10.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和政策法规变化等各种风险,投标人需慎重决策;若采矿权中标人拒绝或者逾期签订出让合同或未按约定一次性全额支付试点矿山建设成本费用的,视为放弃已中标的采矿权,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11.在招标出让公告前,矿山建设企业必须出具承诺书,内容包括矿山建设企业必须按规定参与投标;若矿山建设企业未中标,同意中标人按规定一次性全额支付试点矿山建设成本费用和所涉及的税费后,并将矿山建设资产转让给中标人。
十、本招标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桂林市自然资源局门户、平乐县自然资源局门户、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一、联系方式
1、桂林市自然资源局地址:桂林市临桂区桂林投资发展商务大厦;联 系 人:秦先生;联系电话:0773-2807484。
2、平乐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平乐县平乐镇正北街110号;联 系 人:何先生;联系电话:0773—6976215。
3、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和5楼北区;联 系 人:唐女士、方先生;联系电话:0773-5625176。
十二、提出异议的方式和途径
对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的,应在招标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平乐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对交易程序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提出。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招标文件,解释权归平乐县自然资源局。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平乐县自然资源局
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
2020年3月26日